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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清理等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7〕46号)要求,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教育局、煤管局、卫生监督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等9个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