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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号:鹤政发〔2018〕12号
发布日期:2018-07-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文电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鹤政发〔2018〕1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审计署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审计在我市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经市政府16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省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审计机关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法强化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强化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审计绩效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保障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新鹤岗服好务。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推动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审计、履职尽责。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敢于碰硬,勇于担当,揭示问题,反映矛盾,防范风险,发挥审计监督的基石和保障作用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不断健全审计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三)加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大攻坚战”、“9+1战略”等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严肃揭示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懒政怠政庸政问题,推动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和风险防范。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严肃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又支持、促进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探索与创新举措,历史全面客观看待问题,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公共资金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要看好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密切关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财税政策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及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沉淀情况促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大扶贫、养老、医疗、“三农”、教育、救灾、就业再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加强对奢华浪费建设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审计,促进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贯彻落实。

(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要紧紧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进行审计,促进提高项目和资金使用绩效。发改、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将年度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各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资料,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要通过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及时揭示重大损失浪费、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重大问题,促进节约政府项目建设投资,优化政府建设项目管理。

(六)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将县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有机结合。着力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在其他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守法守纪守规情况,真实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同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深入分析原因,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检法以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机关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形成整改合力。

(九)严肃整改问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发现移交的重大问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和查办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完善审计管理体制

(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上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业务质量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下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任免,有关部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在报告本级政府或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如实报告。

(十一)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加强各级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进一步聚焦审计重点,着力推进审计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十二)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五、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十三)着力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切实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要强化政治建设,教育引领审计干部筑牢理想信念的堤坝;强化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审计水平;强化作风建设,形成求真务实风气;强化廉政建设,夯实拒腐防变防线。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十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科技强审,不断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强与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联网互通,构建信息化审计监督平台。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加强审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为科技强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六、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审计法规定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六)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全市范围内,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各部门、单位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要留有审计导出接口,原系统无导出接口的要通过系统升级实现部分单位的业务数据存在保密内容的,也要按照大数据审计的要求制作审计访问接口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坚决废止。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七)保障审计工作各项经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遇有新增审计任务应当及时追加预算,特别是要创造条件有效保障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审计署“八不准”审计纪律有关要求及向社会购买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切实加强经费管理。

201227日印发的《鹤岗市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鹤政发〔20122号)同时废止。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