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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06-04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活动。

市财政局是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工作由投资评审中心独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所发生费用经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

投资评审的范围:凡是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须进行投资评审。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投资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投资评审项目后,向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二)投资评审中心接到评审任务后,一次性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工程预算资料并明确具体要求。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共同准备和提供施工(竣工)图纸、项目预(结)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方案或施工合同、工程量计算书和图形算量文件、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与投资评审相关的影像资料等其它资料。

(四)投资评审中心收到送审资料后,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评审项目。

(五)投资评审中心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负责人和专业评审人员,通过现场踏查、工程量审核、项目组价审核、材料价格审核、工程取费审核等评审程序实施评审。

(六)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障碍而导致评审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核实或取证时,评审中心必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以消除评审障碍。

(七)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对项目内容实施评审并进行稽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同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签署反馈意见。

(八)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后,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九)评审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