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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7-11-13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价宏〔2017〕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1日。请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hgswjjdgljsfk@163.com
附件:《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形式、行为等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 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 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重要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场。
    (二) 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停车场类别区域划分和调整,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城市规划、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共同确定(详见政府公布划分的等级标准)。
    第七条  车辆类型划分(详见附表)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标准制定应遵循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繁华区域高于非繁华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白天收费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  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经营成本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城市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实行合理比价原则。
    第十条  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日)收费、包月收费的方式。
    1.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计时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前15分钟(含)停车费,自第16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首小时后一类区域按每增加30分钟为1个计费单位,不足30钟按30分钟计算。二类、三类区域首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1个计算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一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40元,二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三类区域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超过24小时的,按标准重新计收。
  (二)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见附件)。
  (三)计日收费。以车辆停放日为计费单位。每日为一个计费单位,时间为24小时(含),每超过24小时按一个计日单位累计计算(见附表)。
  (四)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出示医疗单位当日诊疗收据)、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有牌证的专用非营运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4.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和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等公务车辆。 
    5、为乘客提供便利,在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等候旅客的出租车和接送旅客即停即走的机动车辆。
    6、我市各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墓地等)停车收费。
    7、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智慧城市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我市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凡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要设立醒目的进出口标志,车位停放划线清晰,管理到位,计时设备齐全,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覆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要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提供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样式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人员需佩戴规范的收费标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调整收费标准,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在经营期内发生合并、分立、更名、迁移等情况,须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鹤岗市停车场收费.xls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